针对货物破损或丢失的理赔标准
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 --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我司归纳总结,制定赔偿细则如下:
货物从我司接手到转交客人的过程中,我司对货物负有看护义务,时间段从货物入库开始,到末端派送完成为止(包裹留在派送地址拍照或签收均视为末端到门服务终结)。如在此期间,如货物发生丢失或者损毁,依据我司理赔准则,我司有义务赔偿或协助客人向航司索赔。在我司负有看我义务时间段以外发生的丢失跟破损,我司概不负责。
具体细则如下:
1) 货物丢失:
货物入库后(数量依据我司拆包清点为准,有照片为证),最终未能转交客户,且难觅踪迹者,视为丢失。
货物入库三个月内,尚未发货,在前端仓库发生遗失(没有发货记录),我司按购物发票全额理赔;
货物入库超过三个月,尚未发货,在前端仓库发生遗失,不予理赔;(在不收取仓储费的前提下,我司对超期存放的包裹没有看护义务)
运输途中丢失,每单小包裹自带最高$200纽币保险(含运费)。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飞机失事,轮船沉没,货柜自燃,承运方不做理赔。希望FOB准则下的供货方,以及CIF的收货方可以购买商业保险,细节同上所述。
2) 货物破损:
合箱包裹:对于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破损(例如叉车操作不当,戳到了包裹,工人失手将包裹摔到地上),我司予以理赔,主要判定依据是看外包装箱上是否有明显外伤,理赔上限200纽币(含运费);对于擅自拆除产品防冲撞泡沫盒,泡沫箱的,以及没有任何防护的金银首饰,损毁变形不予理赔。
原装箱出运的包裹(海运不合箱小包裹):因为发货方使用的物流箱质量良莠不齐,包装防护各异,所以我司无法进行质量把控,进而不受理航运途中产生的破损及理赔;我司只负责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毁以及派送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理赔,理赔上限200纽币(含运费)。
海运拼箱及空运商业货:原则上赔丢不赔损。易碎品,不耐压产品,客人自行打木架,打木箱。但由于叉车装卸造成的刮伤损毁,外包装箱上需有明显损伤,理赔上限200纽币;丢失件同样理赔上限200刀,货值较高的产品,建议客户自行购买航运险。由货柜密封问题导致海水灌入,或冷柜温度问题导致货物质量受损,我司有义务协助货主向船运公司索赔,但不保证航司会赔偿。
易碎物品:如玻璃,陶瓷,玉器,硬质塑料,金银首饰或比以上材质更加不耐冲撞,亦或由货物自身不规则形状导致正常装卸诱发的破损形变等,不在理赔范围内。
货主有责任对不耐冲撞货物包裹泡泡纸,加装塑料泡沫或打木架。对于客户为了节省体积,擅自移除塑料泡沫等防护包装,进而引发的运输破损,我司不予理赔。
*破损理赔第一修正案补充说明:
易碎品破损,客人有权要求一次相同商品,相同服务的免费运输。但作为风险的共同承担者,托运方承担二次购买货值。简单点说就是易碎品破了,我司不赔偿货款,但是可以免费再帮客人运一次。
3)违禁品查扣:
客人发货前需仔细阅读禁运品清单,并参照中新两国海关相关要求,谨慎发货。我司仓库会协助甄别违禁品。但由于违禁品清单冗长,仓库工人无法做到完美甄别。所以如遇违禁品被海关查扣销毁,我司概不负责。
4)食品过期理赔:(09.03.2023新增)
参照NZ Post理赔条款,凡生成运单之日算起,保质期低于6个月的食品,视为易腐败食品。我司不承运易腐败食品,更不接受相关理赔,望各位客人看好保质期,省的打起官司来大家都烦。相关NZ Post条款如下:Porhibited items/Perishable items
https://www.nzpost.co.nz/personal/sending-in-nz/restricted-prohibited-items
5) 理赔原则:
我司遵循法律上强调的Arm Length原则,仅对理赔范围内受损货物本身价值以及运费进行赔偿。对于其他额外诱发因素,(如,汽车配件没有及时送达,导致汽车没修好,没法上路,没买到本周彩票,进而错失了1个亿),不予理赔;对于不包含在本理赔细则内的纠纷,不予理赔。
6) 理赔后货物残留部分的归属:
对于可分割物品,我司主张对破损部分,按照价格分摊进行赔偿;对于不可分割物品,我司有义务整体赔偿。赔付后,我司对赔偿品残留部分继承所有权,前货主有义务退还破损货物。
7) 理赔时效:
请客人务必于签收后72小时内,就缺失,破损等问题提出质疑,并与我司取得联系。逾期不负。
8)运输保险:
我司没有保险经纪人资质,所以无权代售保险,如客人需要投保,请自行联系保险公司,并对对相应货物进行评估投保。
9)货值认定:
理赔货值按照客人申报货值为准,如遇模糊申报,例如10件货物申报总价1000块,那么单件货值认定为平均值100块。
10)承运合同签订及生效判定依据:
客人提交运单,视为客人向我司提出承运申请,即“Offer”;我司对客人提出的承运要求进行评估,并给出实际运费(估价不算),视为我司承接客人的承运申请,即“Accept the offer”;客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航运费用,此刻承运合同正式生效;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航运费用,视为客户单方面违约,我司有权利解除双方承运关系及合同。
注:*以上解释权,归我司所有,如与事发当地法律有所冲突,无条件服从当地法律裁决。